近日从住建部官方网站获悉,住建部印发《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要求各地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后续管理工作。
一、各地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
二、切实承担物业服务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按照业主自我管理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动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管理、民政、公安、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三、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规范物业服务合同行为,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边界,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提升服务品质。
四、进一步落实物业承接查验制度,指导监督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做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和交接工作,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开发建设遗留问题,确保物业服务项目交接的平稳顺利。
五、完善物业服务投诉平台,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健全投诉反馈机制,明确受理、处理投诉的程序和要求,加强投诉反馈监督检查,及时解决群众有效投诉,预防化解物业服务矛盾纠纷。
六、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
七、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
住建部在通知中特别强调,各地要把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并将落实情况及时上报该部。
住建部将抓紧研究制定物业服务导则和信用评价体系,适时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在此之前,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必备的三个主要条件,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国务院的决定,都已不存在。
2015年《公司法》修订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也作了相应修订,取消了注册资本这一条件。
2015年3月13日国务院发布通知,取消物业管理师等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注册职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随后,人社部和住建部也取消了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并且在2010年实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之始,各地已先后停止了物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职业资格)考试和颁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的第二个条件也不再存在。
2016月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删除了原《物业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三条和第六十一条这两条与企业资质管理相关的条款。同时国务院通过修改《物业管理条例》,取消了物业管理人员从业资格限制。继续推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已经缺失了主要依据。
2017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提到“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
在前期已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的基础上,这次再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也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成为历史。
没有资质认定这个门槛物业企业的服务会不会更缺乏约束了呢?
此举看似取消门槛,其实却是对物业企业监管的收紧,使其服务更符合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的规律。取消资质审核之后,要加强事后监管,变“严进宽出”为“宽进严出”,既要让各种市场主体各家物业企业充分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又要依法惩罚违法违规企业,制定“黑名单”制度,加大违法成本,促进行业健康发展。